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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网络黑公关事件越来越狂,需提交网络事件的黑公关成本

时间 :2017-12-25 03:01:55 作者:admin小编

最近,一系列网络黑公关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12月11日再发一篇《一位92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刷爆朋友圈。12月13日上午,周鸿祎公号《老周开讲》对此事进行点评,称周鸿祎被黑公关。

据媒体报道,阿里巴巴近期遭遇近500个自媒体账号在“双11”前后发出相关网帖9700余篇。上述账号发布内容、风格一致,能在短时间内左右媒体舆论导向,误导公众,存在组织化操控、规模化操作的痕迹;京东前新媒体经理陈战锋在2016年7月成立了代号“701“的项目,专门针对阿里巴巴进行网络抹黑;陈控制的北京沃来公关公司非法购买公民身份信息,注册大量网络账号用于发布并扩散黑文。

12月14日,万达集团发表声明称,《王健林的滑铁卢》一文对万达集团和王健林本人进行恶意诽谤和中伤,多处严重违背事实。

当然,上述事件还没有最终法律的权威定论,尤其是阿里巴巴和万达集团都已经报案并进入司法程序,最终定性还有待司法部门确认。但在我国,“网络黑公关”已经是一个庞大的邪恶产业链条却是不争的事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极大。

我国多部门曾经开展过打击非法网络公关的专项行动,从近期一系列网络黑公关事件来看,成效甚微。笔者认为,网络黑公关具有实施成本低、传播广危害大等特征,其违法犯罪行为的虚拟性也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必须提高其违法成本,才能真正打到那些害群之马。

“网络黑公关”也被称之为“网络黑社会”“网络打手”,其主要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按照客户指令,密集发帖,诋毁、毁谤竞争对手,左右舆论,使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国内一些著名企业如新东方、万科等都遭遇过“网络黑公关”的毒手。据称,每逢阿里巴巴大型运动、财报宣布、新业务启动等时点,就会迅速启动“网络黑公关”。

“网络黑公关”从小处说,颠倒黑白,指鹿为马,随意污蔑公司或其商品,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营运,破坏了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从大处说,极大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经济秩序。毫不夸张地说,“网络黑公关”是一条由推手、枪手、水军组成的庞大的邪恶链条。以专门针对阿里巴巴的“701计划”为例,从组织形式、黑公关方式、以及对企业与社会造成的影响来看,对照2017年6月1日起生效的《网络安全法》、2013年“两高”的司法解释,“701计划”等一些机构,已经践踏了网络诽谤的犯罪门槛。

其实,对于这种赤裸裸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是有法律管制的,且处罚不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寻求赔偿等救济。情节严重的还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根据《刑法》第221条、第231条,犯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直接责任的主管或人员,也可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但是,“网络黑公关”有别于传统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实施成本低,但却由于传播速度快、范围大,因此很有市场;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取证难度大、维权成本大;目前对于网络公关的法律规制比较模糊,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规制主要是基于传统的非网络营销和公关模式建立的,不能有效适应网络经济时代的打击损害商业信誉的新型犯罪形势。

其中,最难办的是“网络黑公关”实施主体松散,如自媒体,侵权人及其幕后的委托关系很难确定,这种情况必然导致了维权成本高,而侵权成本极低,加上目前相关侵权赔偿的计算思维是基于传统方式的,赔偿数额过低远远不能弥补网络持久传播所造成的损失。其结果就是,虽然越来越多遭遇“网络黑公关”之害的公司选择法律手段维权,但最终收效甚微,“网络黑公关”依然盛行。

实际上,“网络黑公关”是一种典型的“预估之罪”,即权衡收益、成本之后的“理性”行为,是反复掂量风险与回报之后的违法犯罪。但个体的“理性”最终导致社会的“非理性”,即“网络黑公关”横行。因此,要想彻底打击“网络黑公关”就必须改变“预估”,最主要的是措施就是针对网络的虚拟性等特点,制定出符合网络经济时代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打击程序,一方面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要与网络的放大性危害相匹配;另一方面降低维权的难度,制定有别于传统的取证等环节,从而降低维权成本,同时提高赔偿金额等,提高维权收益。

窃以为,阿里巴巴等著名企业近日纷纷选择了报案等,以法律亮剑“网络黑公关”,相关部门应予以正视和积极支持,利用现有法律体系从重惩罚,也是有效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之一,只有才能真正遏制住“网络黑公关”蔓延。

网络黑公关已成“网络雾霾” 加强治理刻不容缓


12月18日,在“大咖谈治理网络雾霾”在线访谈中,与会法学家表示,近期不少企业爆出遭受竞争对手利用网络黑公关手段进行抹黑、歪曲事实蓄意攻击的消息,网络雾霾已成社会公害,对网民了解真实信息、尤其是对青少年健康上网造成巨大危害。

近日,有关阿里与京东之间的“黑稿”罗生门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先是京东花费260万发表指责阿里垄断报告的两份合同被曝光,随后京东组织“701项目”组织水军、自媒体写手、网络黑文等手段长期抹黑阿里的具体组织体系和架构被曝光。

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储殷认为,从今年6.18开始,阿里遇到了网络舆论的不断冲击,这些话题新颖夺目、动作整齐划一的操作风格统一、井然有序,能有近五百个账号在同一时间段,持续发出相关网帖超过9700多篇。而且攻击时间总能踩在每次阿里大型活动、财报发布、新业务启动节点。如果不是现在的消费者网络维权的组织程度有了成建制的飞跃,那便是阿里碰上了专业水军,而且是“污水”水军。

谈到涉嫌“黑公关”的企业花数百万雇佣研究机构撰写抹黑竞争对手的“黑报告”、批量注册账号发表自媒体文章抹黑对手等手段,与会专家认为,这已游走在法律边缘。储殷认为,“这已经不是言论自由的问题,是完全侵犯商誉的犯罪行为。”储殷说,放任某企业利用黑公关手段抹黑谁,最终对老百姓也是不利的。如果监管部门不迅速干预,就一定会成为一个“黑市”,“黑市”里一定是谁不讲规则谁最厉害。

与会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认为,网络空间存在的网络“黑势力”已成为现代社会最大的挑战之一。卢建平表示,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已比较突出,但针对企业间的网络黑势力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并非无法可依。早在2013年9月6日,两高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

“治理‘701’等网络黑势力,要靠刑事手段。”储殷在现场表示,网络黑公关成为产业的今天,网络诽谤以其信息容量大、传播速度快、散布范围广、制作成本低等特点,使其见效快、性价比高,深受违法分子欢迎。又因为网络诽谤的发帖隐性强、深度取证难、控制难度大、维权投入高等原因,受到网络诽谤侵害后,被害人无论是选择行政程序救济,还是选择民事程序维权,或是通过刑事程序寻求保护,都需要付出太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导致维权投入的成本过高,就算花出抹黑十倍的成本,恶劣影响也很难根除。“我国黑公关走得太早,路子太野,没有吃相了,吃相太难看了。”储殷说。

卢建平认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空间,当前我国网络空间舆论的法律边界已愈加清晰、严格,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方针。治理网络雾霾,首要的便是治理网络黑公关、网络谣言、网络水军,否则为广大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的上网环境便是一句空话。

此前,知名媒体人秦朔也公开呼吁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调查互联网“黑公关”。秦朔称,近期互联网行业的“黑公关、谣言、水军”等等问题不断浮出水面,成为热点,但迄今一直听不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声音。秦朔呼吁,互联网公司特别是行业龙头公司的领导人认真学习涉及到对外传播、新闻报道方面的法律和规定,对公司的市场和公关部门订立约束性要求,恪守商德;公关公司和互联网新媒体,也要依法依规,严格自律。“如果对‘黑公关、谣言、水军’等问题不加以共治,全行业都将受辱蒙羞,将来不知道会出现什么违规违法、让世界耻笑的闹剧丑剧。”

治理网络黑公关,须法律的严惩


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刊发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的文章,关注近期阿里巴巴集团遭遇的有组织网络谣言攻击事件,认为:舆论监督、批评、投诉甚至控告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不能诬告,造谣中伤,不能突破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事件的背景是,阿里巴巴近期遭遇近500个自媒体账号在“双11”前后发出相关网帖9700余篇。上述账号发布内容、风格一致,能在短时间内左右媒体舆论导向,误导公众。数百个自媒体账号持续、密集地发布针对某一家企业的负面信息,同样内容的网帖被不同账号在多个平台反复传播,或以不同标题在同一个平台多次发布,明显失实的网帖在极短时间内实现全网扩散……这些特征存在组织化操控、规模化操作的痕迹。据多家媒体曝光显示,京东前新媒体经理陈战锋在2016年7月成立了代号“701“的项目,专门针对阿里巴巴进行网络抹黑。陈控制的北京沃来公关公司非法购买公民身份信息,注册大量网络账号用于发布并扩散黑文。

  对此,阿里巴巴集团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前不久发微博回应,表示商业竞争堕落到雇佣写手、组织庞大水军网络、规模化散布谣言的地步实属罕见。虽然王帅所说规模化的地步实属罕见,但近年来商业竞争中雇佣写手、水军发布网络“黑文”攻击竞争对手的案例却并不鲜见。

  从现代企业竞争的来反思此类事件,即现代商业竞争必须抛弃过去的零和博弈思维,尤其是要避免“破坏性”竞争,但需要指出的是,治理网络黑公关、恶性竞争不能仅靠企业或个人自觉,当然有赖于法律尤其是刑责的惩处,例如蒙牛、伊利的恶斗中,就有黑公关被判刑坐牢。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可以形成倒闭机制,良性的竞争能够是的技术改进、质量提升、成本降低、服务改进,从而促进经济良性循环,最终使得民众福利得到改善。换言之,良性竞争可以刺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实现社会进步和利润的社会化,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健康等动力。反之,恶性竞争即企业使用非商业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市场份额的竞争方式,则会带来诸多消极的结果,甚至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事件折射出传统商业竞争的旧思维模式,即大家所熟知的非合作博弈中的零和博弈,指参与商业竞争博弈的各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双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性,而双方都想尽一切办法实现“损人利己”,商业竞争例如市场份额的结果是一方吃掉另一方。

  但现代商业竞争需要站在一个动态的角度,例如市场份额并不限于一个产业、一个国家和地区,很多时候同行业中的企业甚至是“命运共同体”,竞争关系是一种非零和博弈,即自己的所得并不与他人的所失大小相等,自己的幸福也未必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即使伤害他人很可能获得损人不利己的结果,因此,现代商业竞争存在“双赢”的可能,进而合作。

  合作竞争理论认为,现代企业经营活动随着空间范围等的改变,是一种特殊的博弈,是一种可以实现双赢的非零和博弈,不再是单纯的竞争和合作关系,而是一种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竞合关系。这种良性互动关系有效克服了竞争本身对抗性、过分强调竞争等固有缺点。

  这也是阿里王帅所呼吁的:“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打倒搞臭阿里巴巴,并不能‘对京东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企业的发展壮大应该革新技术、升级商业模式、解决社会问题并创造社会利益。一起做大做强不好吗?这难道不是企业基本社会责任的底线吗?”现代企业间的竞争必须是有序的竞争,而不是恶性竞争,在竞争中企业通过降低成本、应用科技手段、提高生产率,促进自身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互利共赢,而非相互倾轧。

  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在其不朽巨著《经济学原理》的绪论中就开宗明义提出:“竞争可以是建设性的,也可以是破坏性的,即使在建设性的时候,竞争也没有合作那样有利。”毫无疑问,现代商业竞争必须摒弃“破坏性”竞争。

  当然,治理网络黑公关、避免“破坏性”竞争,一方面需要企业自觉遵守现代经济竞争的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另一方面还依赖于司法机关等部门加强网络黑公关的惩处力度等法律的强制力,尤其是商业诽谤是触犯刑法的重罪,必须惩前毖后、以儆效尤。只有法律具有足够的威慑力,网络才不至于成为“法外之地”,这恐怕是阿里被黑事件更值得反思、总结的地方。

本文标题:近期网络黑公关事件越来越狂,需提交网络事件的黑公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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