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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中国首例网络侵权“诉前禁令”案|众案组

时间 :2016-10-17 14:11:14 作者:admin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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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有关网络民事侵权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这并非人民法院对网络时代下对公民人身权益保护的首次试水。早在2013 年 3 月 22 日,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网事审判庭就发出了全国首例针对网络侵权的“诉前禁令”。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回顾案件始末,与您一起展开网络环境下人身权益保护的新探索。


整编 | 天同诉讼圈 王大莹


一、事件经过


2011年初,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网络造谣诽谤他人频发的现状,确定在都昌等5个县(市、区)的法院试点成立“网事审判庭”,专司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


2013年3月21日,都昌县一乡镇卫生院院长刘某,在都昌在线网看到一篇题为《这样贪污成风作风败坏的领导,上级难道不知道?》的网帖,帖子的作者是网名为“要网名干嘛”的一名网友。网帖称,刘某经常收受他人好处费、与下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等9类不良行为,希望上级查处刘某。 网帖发出后,引来不少网友围观并跟帖,已有6514人次阅读了帖子,116人次回复。3月22日,刘某来到都昌县人民法院网事审判庭,以网名为“要网名干嘛”的发帖人为被告,申请法院立案判决,还自己清白。


当事人:网帖无中生有 申请法院判决


当事人刘某称:帖中涉及的人名、工作等内容均与自己完全相符,“简直就是指名道姓骂我,但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为了回应不明真相的网友质疑,恢复名誉,刘某于次日至都昌县人民法院网事审判庭起诉发帖人,此时刘某并不知道“要网名干嘛”的真实姓名和住址。


法院:进行预立案 发诉前禁令


都昌县人民法院网事审判庭接到刘某的诉状后认为,网络是虚拟的,刘某以网名为“要网名干嘛”的发帖人为被告,不是具体的人,不能立案。考虑到《民事诉讼法》要求具有明确的被告人,都昌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的诉讼只能进行预立案。


法院虽已预立案,但网帖仍在传播,刘某心不安。为此,他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屏蔽“要网名干嘛”在都昌在线网上的涉讼网帖,防止影响进一步扩大。


都昌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提出的申请,在法律上称为诉前禁令”,“法院发出诉前禁令要求满足3个要件,一是有当事人提出申请;二是当事人能提出证据材料初步证明涉诉网帖存在侵权,即有侵权事实;三是对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在刘某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和两份笔录,并进行担保后,都昌县人民法院网事审判庭于次日,即3月22日,发出“(2013)都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要网名干嘛”在都昌在线网继续刊登涉诉网帖,并向都昌在线网送达了该禁令及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都昌在线网随即对涉讼网帖进行了屏蔽。


二、各方反应

法院:诉前禁令或成“常用令”


就网事审判中发出诉前禁止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事审判工作负责人王慧军法官表示:“网络侵权的特点是影响特别大、扩散范围特别快且广、后果特别严重,按照市场上删帖公司的删帖计算要花很大的代价去消除影响。”王慧军对都昌法院的做法给予了肯定,“及时依法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诉前禁令’,能有效防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散,阻止不明真相的网民围观。” “网络侵权案的特殊性要求第一时间禁止行为达到禁止侵害的目的,所以,诉前禁令在今后的网络侵权案件审理中会常常用到。”


2011年初,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网络造谣诽谤他人频发的现状,确定在莲花、都昌、鄱阳、井冈山和南昌市青山湖等5个县(市、区)的法院试点成立“网事审判庭”,专司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


为此,就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江西省高院专门出台了的相关试行指导意见。针对网络侵权案件一些被告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被侵权人即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后维权的难度较大,直接影响了原告维权的积极性,试行意见还给予原告立案上的“低门槛”,允许以虚拟名称为被告进行预立案,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借助公权力的介入维护其合法权益。


另悉,全国首份“网”字号裁定书亦是从都昌县人民法院发出。


学者:诉前禁令指明审理方向 司法适用需完善相关制度


此案案情虽然简单,但“首份网络侵权诉前禁令”的分量却是实打实的,并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涂书田称:“此份禁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有效地遏制先斩后奏的行为带来的后果,防范侵害行为的扩大化,更重要的是,首份文书的下发具有相当强大的示范作用,给同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引导作用,为此类案件指明了一条审理方向。”但将诉前禁令这一保全行为从知识产权领域广泛适用于民事纠纷领域则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


在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中,如果法官只考虑不发出诉前禁令会对申请人造成影响,而不考虑发出诉前禁令对被申请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影响,就难以实现法律功能的最大化。而且,诉前禁令很多时候在阻断侵害的同时,也使实体权利得以提前实现,因此,“在作出临时禁令的案件中,大约 99% 的案件,其诉讼程序都不会再继续进行”,由此可见,禁令导致的“请求本案化”和“功能本案化”现象很是普遍。为了使这种本案化的结果更加具有正当性,在审理过程中就不能一味地只追求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还要适当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因此在制度的构建上需要权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

三、网络侵权诉前禁令司法适用的法律难题

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直接而明确的“诉前禁令”的称谓,在《专利法》中称之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诉前行为保全”,但从法律规定所要解决的问题看,实际上就是大陆法上的假处分制度和英美法中临时禁令所能提供的保全救济。而在理论探讨中,学者们习惯于用“诉前禁令”来统一概括这一制度。我国的诉前禁令制度是借鉴英美法中的临时禁令制度而来的,在 2000 年修改《专利法》时被初次引入,后在《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中也陆续增加了诉前禁令。


基于这种特殊的法律渊源,我国诉前禁令制度虽然不断得以完善,但却一直局限于知识产权领域。从世界范围看,诉前禁令作为一项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措施,并非仅针对知识产权诉讼,在民事侵权领域也得以广泛的适用。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增设“行为保全”的立法回应上看,无论其法律功能还是执法要求均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相同。新《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制度条文上的简疏,之前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所关注的焦点又集中在知识产权纠纷诉前禁令的适用上,那么就会造成在操作层面上的迷茫。诉前禁令制度化主要面临以下三大问题。

网络侵权诉前禁令申请的司法审查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1 条第 2 款的规定,法院接受诉前禁令申请后需要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法院在作出裁定前需要对其适用条件进行程序审查,至于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若干规定》) 第 3 条、第 4 条规定的提出申请的形式要件,以及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的证据,法院对诉前禁令申请的审查是既包括了形式审查又包括了实质审查。


但问题在于,在专利侵权诉前禁令审查中出现的弊端,即“法院对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加以审查,而不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是否会同样出现在对网络名誉侵权诉前禁令申请的审查中。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查某一网贴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名誉权从形式上很容易判断,但是,网贴所发布事实是否构成了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却很难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予以判断。诉前禁令作为一种紧急救济措施,只有在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等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因此,它需要法官对情况是否紧急或是否会发生更加严重的侵害后果做出判断。这类措施一旦采取,一般很难恢复到采取措施之前的状态。但事实上,从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实践看,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发出诉前禁令的比例还是偏高的。


针对“都昌案”,王慧军法官表示: “网络侵权案的特殊性要求第一时间禁止行为达到禁止侵害的目的,所以,诉前禁令在今后的网络侵权案件审理中会常常用到。”倘若诉前禁令如此频繁地使用,是因为我国诉前禁令的准入门槛偏低呢,还是对诉前禁令适用条件的把握失之过宽呢?既然有这样的疑虑,那么网络侵权诉前禁令的司法审查就有被滥用的危险。


网络侵权诉前禁令申请的担保方式问题


在“都昌案”中,法院要求刘某申请诉前禁令的同时也对该保全行为提供了担保,一旦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申请人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处“相应的责任”是否理解为“赔偿责任”,因此带来的潜在隐患是,申请人是否能凭借自身雄厚的财力滥用诉前禁令申请权,从而达到利用合法程序来阻止对自己不利的舆论影响,反正即便是申请错误,最后也是一赔了事。无论是知识产权纠纷还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诉前禁令滥用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虽然法律也从被申请人的立场考虑,要求申请人提交金钱作为担保,这样可以相应地减少被申请人因错误诉前禁令而遭受的损失,但这样设置的前提是以被申请人的损失可以用金钱赔偿这种方式予以补偿的。事实上,许多因为错误地作出民事保全裁定而遭受的损失有可能是无法弥补的,是金钱赔偿难以替代的,那么申请人即使提供再多的担保也不足以救济。


网络侵权诉前禁令的效力范围问题


诉前禁令作为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措施,应该具有一定的效力范围。学界一般认为,诉前禁令的效力范围应受到以下限制: ( 1) 应受当事人在本案可要求的范围限制; ( 2) 应受暂时性限制; ( 3) 应受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限制。而作为新兴媒体的互联网,具有互动性、即时性、海量性、开放性、共享性、匿名性等特点,公众在互联网上可以跟帖可以论坛还可以聊天,这种特有的社会认知方式,使其空间范围与影响范围呈几何倍增。网络新媒体的这种特殊性,随之就带来诉前禁令执行过程中操作层面上的问题。也即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不实信息或故意诽谤、侮辱他人而导致名誉侵权的案件,“当事人可要求的范围”如何执行?


在“都昌案”中,都昌县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诉前申请后,经过审查符合诉前禁令的申请条件,在刘某提供担保后,法院当日对该网络侵权行为作出诉前禁令,并向都昌在线网送达了该禁令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都昌在线网签收法院送达的上述诉讼文书后,立即对该涉讼网帖所有内容进行了屏蔽。更多的细节问题需要考虑:都昌县人民法院发出的该诉前禁令的效力范围是仅仅及于已发的涉诉网贴,还是“要网名干嘛”的网民在该网站上的所有发帖行为均被阻止? 是仅禁止“要网名干嘛”的发帖行为亦或还包括所有与涉诉网贴有关的跟帖行为? 该诉前禁令对被申请行为的效力是从收到诉前禁令时开始还是从他发帖时开始? 是到申请人提起诉讼时为止还是一直持续到整个诉讼终结时为止? 另外,倘若都昌县法院发出诉前禁令后,被申请人不配合执行,而是转换阵地继而向其他网站继续发布涉诉网贴,那么申请人是否还需要向法院重新提出诉前禁令申请? 都昌县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在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有权直接向其他网站发出协助执行令,“封杀”他所有的相关发帖行为?如若不可,那么核发该诉前禁令的意义又有多大呢? 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立法予以审慎的考虑。


资料来源

“我国诉前禁令制度: 问题与展开”《河北法学》 孙彩虹 2014年第32卷第8期

“针对网络侵权纠纷都昌法院全国首发诉前禁令”江西日报—新法制报作者曹志民 姚瑶 程呈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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