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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侵权 需举证侵权人

时间 :2016-10-17 14:11:12 作者:admin小编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上交流平台及渠道日益多元化,加上网络具有开放性与隐蔽性等特点,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更是频繁发生。当我们遭遇网络侵权的时候,应该怎么办?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案。

谭某作为群主,于2010年在腾讯QQ上注册成立了一个名为“玉林户外休闲部落”的户外群,其网名为“平淡是真”。陈某是群里的管理员,主要负责协助谭某开展户外活动。2011年年底,陈某自己成立了个户外群,取名为“玉林户外快乐逸群”,其QQ网名是“快乐的人”,张某是此群的成员,QQ网名是“斯斯”。

2013年7月19日至25日,谭某组织了22个群友去云南旅游,张某参加了这次谭某组织的云南之旅。巧的是,陈某也带着他的团队去云南旅游,走的是相同的路线。从云南旅游回来后,7月28日凌晨1点59分,有人在红豆网上分别用“国赢企业1”及 “伊人幽香”的网名,以标题《玉林户外休闲群群主不够厚道!》的帖子,发布内容为“大事件标题:玉林户外休闲群群主‘平淡是真’云南香格里拉嫖妓害群友被丢在高速路上”的文章,描述了群主“平淡是真”在带队旅游过程中的不雅行为,并附上谭某的照片。

谭某认为,“国赢企业1”及 “伊人幽香”是陈某、张某在红豆网上注册的网名。两人出于诋毁的目的,在红豆网上发布帖子,捏造大量子虚乌有的事实,严重歪曲真相,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致使自己在品德、声誉、威信、人格遭受到难以言喻的伤害。而陈某、张某均否认自己用过上述网名。因此纠纷,谭某将陈某、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原告认为红豆网上的帖子《玉林户外休闲群群主不够厚道!》系被告陈某、张某发布,但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证实“国赢企业1” 及“伊人幽香”的网名就是被告陈某、张某注册的网名,也不能证实是两被告盗用的网名,原告属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非实名制法律环境下,当事人遭遇网络侵权时举证十分困难,无法找到侵权人,其主张的权利也就很难得到支持。本案中,原告在网络上遭遇他人诋毁,仅凭传言和猜想,就认定系俩被告所为,未免草率行事。网络毕竟是虚拟空间,如何将网名与现实生活中的人划等号,还需多方查找,慎重指认;同时,也要求网络的经营者加强管理,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作者:唐 勇

编辑:黄凤艳



本文标题:遭遇网络侵权 需举证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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