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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在美指控两中国企业侵权,这家韩国企业想

时间 :2016-09-29 14:18:05 作者:admin小编

编者按:继今年3月1日起诉中国泰普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之后,日前,韩国SLDS再次在美起诉两中国企业侵权。


  2016年4月18日,来自韩国的Seoul Laser Dieboard System Co., Ltd(以下简称“SLDS”)以专利侵权为由,将来自中国的潍坊翰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Weifang Handun CNC Equipment Co., Ltd., 以下简称“翰顿”)和武汉金顺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Wuhan King Suntime CNC Equipment Co., Ltd, 以下简称“金顺泰”)告上了加州南部联邦地区法院(Sou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这是继今年3月1日SLDS起诉中国泰普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之后,再次将炮轰对象锁定中国。据悉,SLDS以泰普圣侵犯其6项专利及商标权为由,将其告上了加州南部联邦地区法院,并要求泰普圣就侵权进行赔偿,并停止继续在美国境内销售等行为。目前此案仍在审理当中。仅在一个半月之后,SLDS用同样的6项专利和商标再次起诉中国企业。


  原告、被告背景介绍


  原告SLDS是一家位于韩国首尔的机床(Machine Tooling)制造商,主要从事于金属材料的折弯及切割工作。此外,SLDS还是一家采购公司,主要负责机械领域产品及工业制品的采购。产品方面,SLDS在美国境内出售的机械产品包括了“ChannelBender”和 “EasyBender”这两个品牌的相关产品,例如,信道折弯机(Channel Letter Bending Machines)、切割模板(Die-board)等等。


  被告翰顿公司从1999年开始制作发光字,是国内最早从事发光字制作的公司。2001年设计出新型铝合金字边带,并申请了中国专利,2005年推向国内市场。应广大客户要求,公司又研制专门加工这种发光字的设备,于2006年推向市场。2008年翰顿将其研发生产的HD-SK-I型围字机打入了日本和韩国市场。


  另外一位被告金顺泰是一家从事电脑雕刻机、雕刻机、木工雕刻机、玻璃刻花机、广告雕刻机、平板刻绘机、石材雕刻机、等离子切割机、数控雕刻机、数控刻花机、数控玻璃刻花机、开槽机等产品生产的公司,位于武汉市。


  案情浅析


  依据起诉书显示,原告SLDS控诉被告翰顿和金顺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或诱导和协助他人使用用于折弯金属材料的机床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控字母折弯机(CNC Letter Bending Machine)和信道折弯机(Channel Letter Bending Machines)的系列产品,以及在被告官网上宣传和通过第三方网站进行出售的其他(同类)产品,侵犯了原告持有的6项专利权及商标权。


  其中,此次涉案的专利为:U.S. Patent No. 5,787,750(’750专利)、U.S. Patent No. 5,870,919 (’919专利)、U.S. Patent No. 6,128,940(’940专利)、U.S. Patent No. 6,405,574(’574专利)、U.S. Patent No. 7,694,543(’543专利)及U.S. Patent No. 8,327,679(’679专利),如下图1所示:




  根据上图,我们可知上述6项专利的原申请人均为Byung-Jun Song,而原告SLDS则是以受让方(Assignee)的身份获得的上述专利,且拥有所有权利和相关收益。其中包括了对现在及过去侵权行为的追诉权。


  有关上述专利,原告SLDS还称,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对金属弯曲、切割技术的创新。为此,SLDS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此类技术的研发。为了能够对其金属弯曲、切割创新技术的保护,SLDS在美国及其他国家申请了专利。原告还强调已经将上述专利及相关技术专利通过转化为产品的方式进行了实施。


  另外,有关商标权方面,SLDS表示从1993年开始在美国使用“SDS”、”EasyBender”、“ChannelBender”,以及“Channel Bender”这4个商标去销售其产品。其中,“SDS”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USPTO);注册号为3582411。SDS公司从1993年4月30日在美国使用“SDS”这个商标销售其获得专利的机械产品。其余两个商标 “ChannelBender” 和“Channel Bender”也在USPTO注册,注册号分别为:4359831和4473284。SDS公司从2007年开始使用这两个商标进行其首个含有自动化钢尺处理及弯曲系统相关产品的销售。另外,有关“EasyBender”,在USPTO的注册号为3405475。


  然而,原告称被告生产并在美国销售的产品与其产品十分相近。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并不是通过自主研发的方式进行产品的制造,而是抄袭了原告的技术。但是,被告从来没有获得过原告授予的上述6项专利的使用许可。不仅如此,原告还强调被告所生产并在美国进行销售的产品还侵犯了原告的4项商标权,从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及商誉上的损失。


  因此,原告相信,被告通过上述侵权行为已经侵犯、并持续侵犯、或诱导他人侵犯了原告持有的上述6项专利以及4个商标。


  对于此行为,SDS曾于2016年3月8日分别向被告翰顿和金顺泰发出了禁止信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希望两位能够停止其侵权行为。在收到原告发出的信函后,被告金顺泰于同年3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了回复,称已经将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并表示涉案的机器已经从去年就不生产了。而另一位被告翰顿则在2016年3月18日进行的回复中否认了原告的控诉,称其产品和原告的产品完全不同,并且已经为其产品申请了美国专利。翰顿表示会将其产品在美国国际标识展览会(ISA Sign Expo)进行展出。


  同月26日,原告的律师针对两位被告的回复再次发送了电子邮件,并提醒他们还在继续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并要求被告在5日之内进行确认的回复,承诺会将所有涉案的产品进行处理,以及不会将产品在展览会上展出。然而两位被告此次没有对原告的要求作出进一步的回应。


  针对被告的上述行为,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了以下“救济“申请:


  针对上述6项专利:


  裁定被告故意侵犯了被告持有的上述6项专利;


  责令两位被告及其相关所有的代理方、服务方、员工、负责人、授权方以及任何有关的一方永久禁止其直接或间接侵犯原告上述6专利的行为;


  责令被告赔付给原告因其侵犯上述6项专利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应包括被告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的庭审前的利润;


  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284条,责令被告赔付给原告3倍的赔偿费用;


  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285条,授予被告合理的律师费用;


  责令被告赔付给原告所有的成本费用;


  授予原告更多法庭认可的救济。


  针对上述4个商标:


  裁定被告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核算原告所损失的利润及商誉上的损失;


  责令被告禁止使用“Channel Bender”、“ChannelBender”以及 “SDS”;


  责令被告赔付给原告合理的律师费用;


  责令被告赔付给原告成本费用;


  授予原告更多法庭认可的救济。



(文章来源:七星天)


(责任编辑:赵世猛 编辑:石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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