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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标注册后,可以告使用该商标做为字号

时间 :2016-10-20 07:36:36 作者:admin小编

东北网10月13日讯(梁学军朱芳冰)2016年9月21日,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垦丰农资商店侵害垦丰种业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两项侵权行为胜诉。

据了解,“垦丰”是垦丰种业的企业字号。被告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垦丰农资商店”营业牌匾上印有“垦丰农资商店”字样,同时牌匾的正上方还印有垦丰种业拥有商标专用权的第572748号“垦丰”注册商标图样。企业注册时间是2013年1月,成立于原告之后,并且与原告都在黑龙江省区域内。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中包含了原告企业名称,两家企业在黑龙江省同一区域内,都是农业企业,相关公众很容易误解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关联,必然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应当认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并予以纠正。同时被告恶意注册原告企业名称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经诉讼,被告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同时撤销了店面牌匾上垦丰种业“垦丰”企业名称及“垦丰”商标图样,并当庭表示今后不再对垦丰种业侵权,愿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经法院制作(2016)黑09民初28号调解书结案。因调解结案案件无特殊理由各方不能上诉,本案已经完结。


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维权案例充分表明垦丰种业的坚定立场:对于侵权行为,垦丰种业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捍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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