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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有偿删帖口碑互动公司老总获刑一年半

时间 :2016-09-29 13:29:01 作者:admin小编

 

多次为客户提供有偿删帖服务,非法经营数额达21.8万余元。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三名高管杨飞、李金福、杨雪萍非法经营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口碑公司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杨飞、李金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雪萍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口碑公司于2007年7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等。李金福系口碑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行政及财务;杨飞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杨雪萍任公司公关部总监。

2012年至2013年9月间,经杨飞、李金福商议后,口碑公司在为客户提供网络公关服务的过程中,多次通过信息网络为客户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具体由杨雪萍安排其主管的公关部员工联系郅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实施。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间,为广东增城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网络公关服务期间,提供有偿删除负面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为12.82万元。2013年4月至8月间,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公关咨询服务期间,提供有偿删除负面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为9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口碑公司及杨飞、李金福、杨雪萍的家属分别退缴了21.82万元、4万元、4万元和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口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杨飞、李金福作为公司负责人,组织、策划、实施口碑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雪萍直接参与实施口碑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系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三被告人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交代各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悔罪,本案犯罪数额与法定定罪起点数额之间相差较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口碑公司及时纠正公司经营行为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根据口碑公司及三被告人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结合犯罪数额、行为后果、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节,作出一审判决。口碑公司、杨飞、李金福、杨雪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口碑公司被判罚金20万元,杨飞、李金福分别获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4万元,杨雪萍获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口碑公司表示不上诉,杨飞表示上诉,李金福、杨雪萍表示回去考虑。(记者刘晓燕通讯员 窦京京)

■新闻观察■

利用网络造谣传谣 惩罚为何各不相同

“秦火火案”“立二拆四案”“口碑互动案”均是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的系列案件,恰巧这三起案件一审都是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口碑互动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万兵和合议庭成员温国帅,他们利用专业知识背景并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三起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都造谣传谣 罪名却不同

“秦火火案”“立二拆四案”“口碑互动案”均是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的系列案件,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他们都是网络推手或者网络公关公司,性质上都是相同的,为什么判决结果不相同?

万兵告诉记者,三个案件虽然都是公安部专项行动中的系列案件,虽然也均适用“两高解释”,但是由于三个案件的犯罪事实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因此涉及的罪名也不相同。此外,三个案件中有单位犯罪,也有自然人犯罪,犯罪主体不同,具体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各个单位和个人具体的量刑情节等也均不尽相同,因此不能做这种直观的、结果上的简单比较。

温国帅说,具体到这三个案件,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人格和名誉,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尔玛互动、尔玛天仙、口碑互动等公司为谋取经济利益,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推荐、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则属于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中 何人被追责

在“立二拆四案”和“口碑互动案”这两个案件中,均涉及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立二拆四案”涉及“立二拆四”本人,也就是杨秀宇,他在尔玛天仙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策划总监,在尔玛互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卢梅在尔玛天仙公司任媒介部主管、在尔玛互动公司任客户经理。“口碑互动案”中,杨飞系公司总经理、李金福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杨雪萍系公关部总监。

那么,单位犯罪中哪些个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判断标准是什么?这种判断标准和职务之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呢?

温国帅说,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

温国帅告诉记者,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万兵说,判断哪些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哪些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简单地根据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来判断。也就是说,职务和“是否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是否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并起较大作用”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例如,以法定代表人为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的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就不必然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单位。尔玛互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样以尔玛互动公司为例,杨秀宇在该公司并无任何职务,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任何行政职务,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其本人才是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对该公司有偿删帖的违法经营行为起着决定、策划、批准、授意、指挥等作用,因此尽管他在尔码互动公司没有行政职务,仍要追究他个人因该公司犯罪行为产生的刑事责任。

都为负责人 后果不一样

“立二拆四案”和“口碑互动案”中,杨秀宇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杨飞和李金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4万元。

万兵对记者说,杨秀宇、杨飞和李金福均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决结果之所以不同,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从案件事实来看,被告单位口碑互动公司仅有提供有偿删帖这一单一事实,而杨秀宇同时担任尔玛天仙和尔玛互动两个公司的负责人,两公司分别涉及有偿删帖和发布虚假信息等多起事实。

其次,从非法经营数额来看,杨秀宇所涉及的两被告单位的非法经营数额分别是53.1万余元和22万余元,杨飞和李金福所在口碑互动公司只有21.8万余元。

第三,从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来看,杨秀宇策划实施了多起有偿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其中包括利用较为低俗的手段策划“事件营销”,如干爹包机伦敦看奥运、僧人船震等。因此,两起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同的。

此外,杨飞、李金福所负责的口碑互动公司,在“两高解释”颁布后,有纠正有偿删帖违法经营行为的情节,这在本案量刑时也进行了考虑。

都是网络推手 获刑为何不同

“秦火火”“立二拆四”都是网络推手,他们在相同性质的公司从事着类似的工作,秦志晖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杨秀宇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杨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万兵说,案件不同、罪名不同、情节不同都会导致不同的量刑结果。

“秦火火”,网民称其为“水军首领”,并送其名字“谣翻中国”,其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吸引粉丝,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而“立二拆四”杨秀宇,自称是中国第一代网络推手,炮制多起网络事件,作为尔玛天仙公司及尔玛互动公司主要负责人,策划、实施非法经营活动,系对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为尔玛天仙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作为尔玛互动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在采访的最后,万兵对记者说,量刑是一项复杂的司法过程,需要根据全案犯罪事实,综合考量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因此,不能对不同罪名、不同主体的案件进行比较,不能在不考虑具体犯罪行为、社会危害、量刑情节等因素的情况下简单比较裁判结果。

 

本文标题:为企业有偿删帖口碑互动公司老总获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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